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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3 12:00:55

如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移动APP加入了一些微视频内容,可以使读者随时学习和及时获取所需信息资源。

这种将原有系统的知识打散成细小知识单元,按照一定规则重新组织成用几分钟就学习完成的微知识,方便用户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完成知识转移。社会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知识转移角色更倾向于向微知识组织方面转变,图书馆现有的知识组织手段和方法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不论市场研究机构Experian Marketing Services对美国的调查研究[5],还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的统计报告[6],各类社会网络应用都是占用人们时间非常多的上网活动,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微知识既可以来源于馆藏资源,比如图书、期刊、报纸中关于某个专题的相关内容,或者音视频资源中部分内容的重新剪辑,可以来源于馆藏资源和非馆藏相关专题的重新组织,也可以来源于对馆藏资源、馆藏利用情况等的数据挖掘,还可以来源于信息素养教育或者馆员资源利用相关经验等。社会网络环境中,用户面对面的交流大量减少,而借助于各类在线社会网络应用进行知识转移大幅增加,面对面的知识转移虽然依旧存在,但虚拟化的知识转移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是对用户有用的信息,在芜杂的信息中挑选有用的知识本身就非常困难。前一种需要继续加强,后两种则更需采取措施加以深化和拓展,以谋取社会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新的社会知识转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社会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于碎片化知识、增值型知识的需求增加,图书馆能够从馆藏资源和服务内容中抽取特定内容经过必要的组织或者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组织加工成碎片化知识和增值型知识,利用社会网络应用提供给用户使用,实现与用户之间的知识转移。

毋庸置疑的是,图书馆目前建立的此类知识社群对用户吸引力不大,图书馆需要仔细分析百度知道等问答系统的用户参与激励机制,思考如何强化与用户的关系,来完善自己的系统[16]。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图书馆界一方面需要更加积极地争取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对图书馆的豁免,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图书馆法的制定契机,为公众争取更多的权利。

图书馆虚拟馆藏的内涵还缺少精确定义,但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1)图书馆通过签约付费,可远程登录、在线利用的数据库资源;(2)图书馆根据读者需求及馆藏发展需要,搜索、选择因特网中的信息资源,下载存储到本馆或本地网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或者链接到图书馆网页上的网络信息资源[3]。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图书馆在按照图书馆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经常会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都涉及调整信息传播、利用等环节的法律关系,二者有一定的交叉,尤其是随着数字化、网络环境的发展,二者产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加明显。《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条规定: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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