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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0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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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书馆复制次数限制目前,由于图书馆默认的提供复制服务,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对于复制行为并没有相应的限制,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复制的权利,他人行使该权利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转让。

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与知识产权法的精神相违背。来到图书馆的读者一般都默认为是出于学习的目的,但有没有为了专门复制文献而来图书馆的人呢?图书馆所藏文献范围广、种类多、版本全,有些文献很难在市面上购买到,或者价格昂贵,那有没有抱着进行商业目的个人来进行文献复制的?那么,要怎么判断读者的使用文献的目的?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图书馆员是否有义务判断或确认读者的复制意图。面对现实状况,有必要在法律上对个人合理使用文献进行狭义解释,缩小使用方式,否则可能会违背《著作权法》的制定精神。

同时,图书馆在使用作品过程中无论是以何种方式,都必须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出处。以国家图书馆为例,每个读者只能复制一本书的1/3的内容。

而一旦缩小了使用的范围,对于个人的使用目的也就有了一定的辨别。

图书馆藏有大量的文献,因而,读者一般选择在图书馆使用文献资源。同时,在图书馆中,大学生只能一味的学习,很难通过适当的娱乐方式来缓解情绪和调节自己的学习状态。

二、更加智能方便的图书综合管理系统从高校图书馆的需求角度来看,大学生除了对图书馆的馆藏数量和质量有极大的要求之外,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也是大学生关注的重点。高校图书馆可以根据当代大学生阅读习惯的改变建设智能移动图书馆。

当大学生需要缓解情绪时,就可以轻松找到娱乐类的书籍进行阅读,从而舒缓心情,达到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利用移动信息技术进行高校图书馆建设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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